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 > 对《种子法》实施过程中某些问题的探讨 湖北农业科学 2002 (6) 9-11
Position: Home > Articles > 对《种子法》实施过程中某些问题的探讨 Hubei Agricultural Sciences 2002 (6) 9-11

对《种子法》实施过程中某些问题的探讨

作  者:
严重兵;孙会兰
单  位:
湖北省农业干部学校;湖北省种子管理站
关键词:
种子法;品种质量;联省区试;生态类型区;有效区域
摘  要:
审定通过的品种,因其不可克服的缺点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明确法律责任。现行的以省级行政辖区为单位的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易淘汰特异性品种,可改为以作物生态类型区为单位的联省品种区试。需要界定《种子法》所指的生态类型区,限制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种子进入市场销售的数量和(或)比例,约束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相似文章

计量
文章访问数: 10
HTML全文浏览量: 0
PDF下载量: 0

所属期刊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