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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政府职能与法人义务

作  者:
牛崇桓;钟云飞
单  位: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关键词:
水土保持;监测;职能;义务;生产建设项目
摘  要:
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基础性工作,水土保持监测分为监督性监测和管理性监测,监督性监测是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管理性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两者的任务、内容、要求、作用等均有不同,既不重复,更不矛盾,不能相互替代。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监测对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监测的水土保持管理功能,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义务,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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