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OECMs的一般湿地法律保护机制构建
作 者:
张欣颖;晋海
单 位:
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OECMs;一般湿地;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机制
摘 要:
“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s)”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了新的转机,成为与“自然保护地(PAs)”国际地位相当的就地保护措施。通过对我国部分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OECMs利于一般湿地保护且具备实践基础,主要表现为社区保护地、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形式。然而,当前OECMs存在诸多本土化发展困境,包括国际OECMs体系难以融入我国一般湿地保护制度、现行制度对湿地保护规划目标支持不足、OECMs纵深发展缺乏激励机制与政策扶持等。对此,应当立足一般湿地法律保护的实践需要,认识OECMs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构建多方参与的配套管理运行机制,以助力实现“3030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