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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应予完善

作  者:
陆承平
单  位:
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关键词:
兽医生物制品;命名原则;完善
摘  要:
 我国现行兽用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以病名为核心,采用"动物种名+病名+制品种类"的形式,对引起同一病症的不同种病原微生物制造的疫苗的命名易造成混乱,且病名无血清型之分。建议修改命名原则,在病名之前或之后加上病原微生物名称加以限定,或用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的名称取代病名,必要时附加(菌、毒)株名,以此形式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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