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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而不用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  者:
谢炳城
单  位:
关键词:
交接工作;意向书;赔偿责任;试用期;录用;资深工程师
摘  要:
[案例]甲公司与陆某经面试后,甲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通过微信向陆某发出《录用意向书》,拟录用陆某担任甲公司的资深工程师,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19000元,到岗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陆某表示同意,遂将该意向书打印并签字后拍照发回给甲公司.随后,陆某在原单位辞职并交接工作,决定赴甲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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