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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调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民小组;国有土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附着物
摘  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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