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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他行政许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之一

作  者:
单守林;刘浩;牛立明
单  位: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关键词:
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行政许可;《动物防疫法》;公共卫生安全;官方兽医
摘  要: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 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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