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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关键词:
乡人民政府;乡统筹;劳务管理;十六条;承担费用;代表会议;七条;群众监督;统算;年度预算
摘  要:
第十六条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第十七条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讨论通过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第十八条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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