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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露天焚烧秸秆最高罚两千元

关键词:
秸秆综合利用;天津市;露天;焚烧;人民代表大会;农作物秸秆;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
摘  要: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决定》,农业经营主体或者他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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