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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要求土地补偿费

作  者:
王增杰;张兆利
单  位:
山东
关键词:
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分配;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湖南省;税费
摘  要:
案例:年近40岁的易柳英与其子陈世东.原住湖南省株洲县南阳桥乡某村.2001年.易柳英携子改嫁到渌口镇湾塘村某组.遂将户籍迁到该组.开始承包责任田.交纳农业税费,享受该组2002年至2004年分配的集体收益.2005年初.在按人口分配县工业园管委会支付的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土地使用权租金等集体收益时,该组以易柳英母子是"外来户"为名.将他们排除出收入分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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